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二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三)船员配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六)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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