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