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一节 安全监督目标船舶的选择

第十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我国加入的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目标船舶选择标准,综合考虑船舶类型、船龄、以往接受船舶安全监督的缺陷、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选择船舶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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