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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