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三条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