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

第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

(二)开展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及相关培训;

(三)开展行政区域内医疗投诉举报、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

(五)组织开展医疗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医疗监督执法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并按规定考核或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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