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的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并按规定考核或评价;

(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医疗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

(五)组织开展医疗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医疗监督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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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