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医疗监督执法时应当统筹其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将同一时间对同一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合并进行,避免对医疗机构的重复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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