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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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