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