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执法中发现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并将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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