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执法中发现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并将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