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后,应当将监督执法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录入监督执法信息报告系统,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管理的业务部门通报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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