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后,应当将监督执法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录入监督执法信息报告系统,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管理的业务部门通报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后,应当将监督执法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录入监督执法信息报告系统,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管理的业务部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