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