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