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七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医疗机构自查管理的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等资料;查看机构自查工作的开展、整改、评估、报告、奖惩和公示等情况;

(二)抽查医疗质量安全、医疗信息安全、投诉管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管理部门或人员的配备,核心制度、医疗护理质量安全、相关医患沟通、预防和处理预案、报告制度等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抽查病历,查看病历书写情况以及病历保管、查阅、复制、封存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抽查处方,查看处方的权限、开具、书写、调剂、保管、登记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抽查患者投诉、媒体曝光、巡视、审计、医保检查等反映或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