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六节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服务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中医类诊所备案凭证;

(二)抽查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与诊疗科目、登记或备案等信息的符合情况;

(三)查看中医医疗机构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有无审查文件,核对发布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的一致性;

(四)抽查开展针刺类技术、中医微创技术、骨伤类技术、肛肠类技术、医疗气功、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等中医医疗技术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五)抽查中医医疗机构内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情况;

(六)抽查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是否符合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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