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六节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服务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中医类诊所备案凭证;
(二)抽查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与诊疗科目、登记或备案等信息的符合情况;
(三)查看中医医疗机构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有无审查文件,核对发布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的一致性;
(四)抽查开展针刺类技术、中医微创技术、骨伤类技术、肛肠类技术、医疗气功、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等中医医疗技术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五)抽查中医医疗机构内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情况;
(六)抽查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是否符合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