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六节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医药服务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或备案情况;
(二)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情况;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与审查文件的符合情况;
(四)中医药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况;
(五)中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情况;
(六)中药药事管理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六节 中医药服务
中医药服务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或备案情况;
(二)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情况;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与审查文件的符合情况;
(四)中医药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况;
(五)中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情况;
(六)中药药事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