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六节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医药服务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或备案情况;

(二)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情况;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与审查文件的符合情况;

(四)中医药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况;

(五)中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情况;

(六)中药药事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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