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五节 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的设立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抽查药品、医疗器械的购买、使用、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等资料;

(三)抽查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登记、处方保存、回收、销毁等资料;

(四)抽查抗菌药物的采购、分级使用、处方权管理等资料;

(五)抽查临床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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