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四节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三)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四)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落实情况;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开展情况;

(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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