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抽查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护士、技师(士)、药学人员等医疗卫生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抽查医学文书(含处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医疗技术实施、证明文件和鉴定文书出具,以及相关记录登记等执业活动与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质的符合情况;

(三)抽查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美容主诊、检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人类精子库、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质和培训考核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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