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情况,医师、护士等执业注册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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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