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一节 机构资质

第十六条

机构资质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诊所备案凭证;

(二)查看医疗机构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母婴保健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互联网诊疗、戒毒治疗,以及人类精子库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执业登记或许可情况;

(三)抽查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血液透析、医疗美容项目、临床检验项目、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等备案情况;

(四)抽查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与诊疗科目、登记或备案等信息的符合情况;

(五)抽查医疗机构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诊疗活动的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

(六)抽查医学研究项目活动与登记备案信息的符合情况;

(七)查看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成品样件,核对发布内容与成品样件的一致性。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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