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 第一节 机构资质

第十五条

机构资质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的符合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