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监督执法档案,掌握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积极推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探索建立健全记分管理档案或平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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