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第十条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专职从事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