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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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