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