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寄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等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对样品进行检测、检验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免除邮政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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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