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地相对独立存在且不具备生产功能,只为保护人员安全,防止造成人员伤亡而专门设置的保护性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专用安全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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