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七十一条
第三章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七十一条
供、配电设施。 (一)裸带电体基本(直接接触)防护设施; (二)保护接地设施; (三)直流牵引变电所接地设施; (四)采场变、配电室应急照明设施; (五)地面建筑物防雷设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供、配电设施。 (一)裸带电体基本(直接接触)防护设施; (二)保护接地设施; (三)直流牵引变电所接地设施; (四)采场变、配电室应急照明设施; (五)地面建筑物防雷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