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七十一条

第三章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七十一条

供、配电设施。 (一)裸带电体基本(直接接触)防护设施; (二)保护接地设施; (三)直流牵引变电所接地设施; (四)采场变、配电室应急照明设施; (五)地面建筑物防雷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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