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依附于主体工程,且对矿山的安全至关重要,能够为矿山提供基本性安全保护作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基本安全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