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六十三条

露天采场。 (一)露天采场所设的边界安全护栏; (二)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的探测设备,充填、封堵措施或隔离设施; (三)溜井口的安全护栏、挡车设施、格筛; (四)爆破安全设施(含躲避设施、警示旗、报警器、警戒带等); (五)水力开采运矿沟槽上的盖板或金属网; (六)挖掘船上的救护设备; (七)挖掘船开采时,作业人员穿戴的救生器材。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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