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六十条

第三章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六十条

供、配电设施。 (一)矿山供电电源、线路及总降压主变压器容量、向采矿场供电线路; (二)各级配电电压等级; (三)电气设备类型; (四)高、低压供配电中性点接地方式; (五)排水系统供配电设施; (六)采矿场供电线路、电缆及保护、避雷设施; (七)高压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 (八)低压配电系统故障(间接接触)防护装置; (九)直流牵引变电所的电气保护设施、直流牵引网络的安全措施; (十)爆炸危险场所电机车轨道的电气安全措施; (十一)变、配电室的金属丝网门; (十二)采场及排土场(废石场)正常照明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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