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专用安全设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设施以外的, 以相对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备生产功能,专用于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设施。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