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专用安全设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设施以外的, 以相对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备生产功能,专用于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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