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五十四条

露天采场。 (一)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二)运输道路的缓坡段; (三)露天采场边坡、道路边坡、破碎站和工业场地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 (四)溜井底放矿硐室的安全通道及井口的安全挡车设施、格筛; (五)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体或矿段; (六)边坡角; (七)爆破安全距离界线。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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