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五十三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五十三条

其他设施。 (一)排土场(或废石场)安全设施参见露天矿山相关内容; (二)放射性矿山的防护措施; (三)地下原地浸出采矿:监测井(孔)、套管、气体站安全护栏、集液池、酸液池及二次缓冲池安全护栏、事故处理池和管路。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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