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九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四十九条
水溶性开采。 (一)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采取的防毒措施; (二)井口的防喷装置; (三)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 (四)地面防滑措施; (五)井盐矿山设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 (六)地表沉降和位移的监测设施; (七)不用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报废井的封井措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水溶性开采。 (一)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采取的防毒措施; (二)井口的防喷装置; (三)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 (四)地面防滑措施; (五)井盐矿山设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 (六)地表沉降和位移的监测设施; (七)不用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报废井的封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