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四十七条

防治水。 (一)中段(分段)或采区的防水门; (二)地下水头(水位)、水质、中段涌水量监测设施; (三)探水孔、放水孔及探放水巷道,探、放水孔的孔口管和控制闸阀,探、放水设备; (四)降雨量观测站; (五)在有突水可能性的工作面设置的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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