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四十六条

消防系统。 (一)消防供水系统; (二)消防水池; (三)消防器材; (四)火灾报警系统; (五)防火门(除前面所述之外的防火门); (六)有自然发火倾向区域的防火隔离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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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