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四十六条
消防系统。 (一)消防供水系统; (二)消防水池; (三)消防器材; (四)火灾报警系统; (五)防火门(除前面所述之外的防火门); (六)有自然发火倾向区域的防火隔离设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消防系统。 (一)消防供水系统; (二)消防水池; (三)消防器材; (四)火灾报警系统; (五)防火门(除前面所述之外的防火门); (六)有自然发火倾向区域的防火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