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四十二条

排水系统。 (一)监测与控制设施; (二)水泵房及毗连的变电所(或中央变电所)入口的防水门及两者之间的防火门; (三)水泵房及变电所内的盖板、安全护栏(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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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