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四十二条
排水系统。 (一)监测与控制设施; (二)水泵房及毗连的变电所(或中央变电所)入口的防水门及两者之间的防火门; (三)水泵房及变电所内的盖板、安全护栏(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排水系统。 (一)监测与控制设施; (二)水泵房及毗连的变电所(或中央变电所)入口的防水门及两者之间的防火门; (三)水泵房及变电所内的盖板、安全护栏(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