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四十一条
通风和空气预热及制冷降温。 (一)主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和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装置; (二)辅助通风机; (三)局部通风机; (四)风机进风口的安全护栏和防护网; (五)阻燃风筒; (六)通风构筑物(含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 (七)风井内的梯子间; (八)风井井口和马头门处的安全护栏; (九)严寒地区,通地表的井口(如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和斜提升井等)设置的防冻设施;用于进风的井口和巷道硐口(如专用进风井、专用进风平硐、专用进风斜井、罐笼井、混合井、斜提升井、胶带斜井、斜坡道、运输巷道等)设置的空气预热设施; (十)地下高温矿山制冷降温设施,包括地表制冷站设施、地下制冷站设施、管路及分配设施等。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