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四十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四十条

供、配电设施。 (一)避灾硐室应急供电设施; (二)裸带电体基本(直接接触)防护设施; (三)变配电硐室防水门、防火门、栅栏门; (四)保护接地及等电位联接设施; (五)牵引变电所接地设施; (六)变配电硐室应急照明设施; (七)地面建筑物防雷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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