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三十九条

人行天井与溜井。 (一)梯子间及防护网、隔离栅栏; (二)井口安全护栏; (三)废弃井口的封闭或隔离设施; (四)溜井井口安全挡车设施; (五)溜井口格筛。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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