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三十九条
人行天井与溜井。 (一)梯子间及防护网、隔离栅栏; (二)井口安全护栏; (三)废弃井口的封闭或隔离设施; (四)溜井井口安全挡车设施; (五)溜井口格筛。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人行天井与溜井。 (一)梯子间及防护网、隔离栅栏; (二)井口安全护栏; (三)废弃井口的封闭或隔离设施; (四)溜井井口安全挡车设施; (五)溜井口格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