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三十八条
采场。 (一)采空区及其他危险区域的探测、封闭、隔离或充填设施; (二)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和原地爆破浸出采矿的防渗工程及对溶液渗透的监测系统; (三)原地浸出采矿引起地表塌陷、滑坡的防护及治理措施; (四)自动化作业采区的安全门; (五)爆破安全设施(含警示旗、报警器、警戒带等); (六)工作面人机隔离设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采场。 (一)采空区及其他危险区域的探测、封闭、隔离或充填设施; (二)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和原地爆破浸出采矿的防渗工程及对溶液渗透的监测系统; (三)原地浸出采矿引起地表塌陷、滑坡的防护及治理措施; (四)自动化作业采区的安全门; (五)爆破安全设施(含警示旗、报警器、警戒带等); (六)工作面人机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