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三十七条

破碎硐室。 (一)设备护罩、梯子和安全护栏; (二)自卸车卸矿点的安全挡车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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