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二十七条

供、配电设施。 (一)矿山供电电源、线路及总降压主变压器容量、地表向井下供电电缆; (二)井下各级配电电压等级; (三)电气设备类型; (四)高、低压供配电中性点接地方式; (五)高、低压电缆; (六)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供配电设施; (七)地表架空线转下井电缆处防雷设施; (八)高压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 (九)低压配电系统故障(间接接触)防护装置; (十)直流牵引变电所电气保护设施、直流牵引网络安全措施; (十一)爆炸危险场所电机车轨道电气的安全措施; (十二)设有带油设备的电气硐室的安全措施; (十三)照明设施; (十四)工业场地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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