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二十条

防治水。 (一)河流改道工程(含导流堤、明沟、隧洞、桥涵等)及河床加固; (二)地表截水沟、排洪沟(渠)、防洪堤; (三)地下水疏/堵工程及设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闸门、水仓、疏干设备、防水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 (四)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的矿山露天坑底防洪水突然灌入井下的设施(包括露天坑底所做的假底、坑底回填等); (五)热水充水矿床的疏水系统。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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