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与煤共(伴)生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适用本目录。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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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