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十八条

支护。 (一)井筒支护; (二)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支护; (三)采场支护(包括采场顶板和侧帮、底部结构等的支护); (四)硐室支护。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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