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十八条
支护。 (一)井筒支护; (二)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支护; (三)采场支护(包括采场顶板和侧帮、底部结构等的支护); (四)硐室支护。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支护。 (一)井筒支护; (二)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支护; (三)采场支护(包括采场顶板和侧帮、底部结构等的支护); (四)硐室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