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七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十七条

人行道和缓坡段。 (一)各类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的人行道; (二)斜坡道的缓坡段。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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