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十六条

安全通道和独立回风道。 (一)动力油硐室的独立回风道; (二)爆破器材库的独立回风道; (三)主水泵房的安全通道; (四)破碎硐室、变(配)电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独立回风道; (五)主溜井的安全检查通道。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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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