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十六条
安全通道和独立回风道。 (一)动力油硐室的独立回风道; (二)爆破器材库的独立回风道; (三)主水泵房的安全通道; (四)破碎硐室、变(配)电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独立回风道; (五)主溜井的安全检查通道。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安全通道和独立回风道。 (一)动力油硐室的独立回风道; (二)爆破器材库的独立回风道; (三)主水泵房的安全通道; (四)破碎硐室、变(配)电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独立回风道; (五)主溜井的安全检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