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十五条

安全出口。 (一)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二)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三)采场的安全出口; (四)破碎站、装矿皮带道和粉矿回收水平的安全出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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