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第十五条
安全出口。 (一)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二)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三)采场的安全出口; (四)破碎站、装矿皮带道和粉矿回收水平的安全出口。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安全出口。 (一)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二)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三)采场的安全出口; (四)破碎站、装矿皮带道和粉矿回收水平的安全出口。